杭州市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指南(2018)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根据需要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hangzhou.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或本局网站(网址:www.hzepb.gov.cn)上查阅或下载。
一、信息分类
公开信息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组织机构、法规文件、规划计划、统计分析、财政信息、人事信息、应急管理、行政权力、公告公示、工作动态、其他信息和各类考核等类别,具体内容可详见本机关的《杭州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二、编排体系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部分采用政府信息索引号(索引号由本机关的部门代码A037+年号+分类号+顺序号构成)、名称、产生时间等构成形式呈现。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政府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和本局的网站上查阅《目录》及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局提出公开申请。
本局还会采用新闻发言人制度或通过有关报纸、杂志报道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本局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局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的,本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开范围
本局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
(二)受理机构
●网上申请和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受理。
本局受理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网址:www.hangzhou.gov.cn)“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提交;也可以通过本局网站(网址:www.hzepb.gov.cn)的“依申请公开”专栏进行网上申请,在填写好申请表并附上必要的支持材料后,通过电子邮箱 hbj@hz.gov.cn 递交。
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的机构为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办公时间为:工作日的9:00—11:30,14:30—17:00。联系电话:(0571)87238552,传真号码:87238560。通信地址:杭州市文晖路44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三楼,邮政编码:310004。
●当面申请受理。
本局当面受理地址为: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杭州市文晖路44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三楼),受理时间为:工作日的9:00—11:30,14:30—17:00。)
(三)申请要求
为提高申请处理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局确定信息的提示。
(四)申请处理
本局收到在线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掌握但不主动公开的信息,如可公开,则按照程序进行公开;如不可公开,则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我局公开范围的信息,则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的,则告知申请人重新申请;
5.申请信息不存在的,则如实、明确地告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本局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以下流程图:
图 1 杭州市环保局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和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电话:87232201,地址:新华路112号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八楼813室,邮编:310003。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认为本局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